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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教署長官 您好
敦化國小校舍改建計畫預定於 106 年實施
目前草案規劃 欲採 未入學新生 校外交流 兩年方式
影響年度危至少5年 影響班次高達 110 班次
未入學家長完全沒有話語權 , 校方雖說尚未定案 ,
但校方對於校舍改建的問卷調查(見附件)都已經寫明是入學新生了
而說明會上 校方目前以高年級入學時未通知要校際交流為理由
認為中高年級不宜校際交流 ,
但是中高年級入學時一樣沒有說要校舍改建 , 畢竟校際交流只是校舍改建的一個配套
如果可以在當年未通知有校舍改建的情況下因為各種迫切性理由 , 所以需實施校舍改建 , 那校際交流的配套也應該一併由全校師生一起評估 , 畢竟 ,讓低年級的校際交流不但有交通 , 安全的問題 , 也徒增每個家長的壓力 , 試問教育局的官員們 , 高年級跟低年級的學童 , 哪一個小孩自行上課比較沒問題 ??
推萬步言 , 倘若家裡屆時有 一高年級 跟 一低年級學生入學 不論哪個方案都會有小孩要校際交流 , 我想萬萬不得已 , 大家都是寧願是高年級的可以自行走路或搭公車上課 , 而不是讓一個剛上小一就需要走個30分鐘才能到學校 , 另外 , 同校學生都會有霸凌問題了 , 穿著不同校的校服 , 年齡又有明顯差距 , 教育局認為這沒有可預見的問題嗎 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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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成人從敦化國小出發的概略時間 , 一年級的新生只會更慢 以西松國小來說沿路有約 1.8公里 , 10個紅綠燈 兩個大馬路口 |
我希望貴局能夠能夠審慎評估 , 建議校方採用 [敦化國小校舍改建規劃方案說明] (檔案過大無法上傳 網址為 http://goo.gl/GA0vwV 或是搜尋 "敦化國小校舍改建規劃方案說明.pdf" ) 中的C,D 方案 , 讓校舍蓋在操場的基地上 , 採用這方案 可以不用有人需要出去流浪 , 預算也比較省 工時也比較短 , 假設107年4月開工 109年2月完工 扣除 (107 108 暑假 108 109 寒假 共 4 + 2 = 6個月) 實際影響 16 個月 , 主要影響 107下半年跟108 整年 , 何況4月開工 學生馬上會放暑假 2月完工 109學年度新生到即有機會可使用 , 是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案才是 , 不僅省預算 , 省工時 , 也沒有學生需要流浪 , 只要大家共體時艱 , 熬過一年多 , 就可以有皆大歡喜的結果
最後 校方在說明會上以個資法疑慮所以並未通知未入學家長
經向法務部諮詢的結果
主旨:請問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問題--內容:如果「某學校因為即將辦理校舍改建,請教育局向民政(戶政)收集未來可能入學幼兒家長的個人資料,俾利通知新生家長召開說明會」,則戶政提供個人資料與學校、教育局如此收集個人資料應用,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。
ㄧ、 台端105年6月17日致本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敬悉。
二、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(下稱本法)第15條、第16條規定,公務機關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,應有特定目的,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(例如: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;或經當事人同意等);且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應符合比例原則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(參照本法第5條規定)。本件學校請教育局向戶政機關蒐集即將入學學童之家長個人資料,如教育局及學校係基於教育之特定目的,且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,原則上符合本法第15條第1款規定,屬合法蒐集個人資料。至於戶政機關,如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,且係於教育局及學校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利用(即提供)即將入學學童之家長個人資料,亦屬合法利用個人資料;反之,如戶政機關提供上開資料非基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,則應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,始屬合法利用個人資料。本件因涉及教育局及戶政機關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認定,亦可能涉及教育或戶政相關法規之適用及解釋(例如:強迫入學條例第7條規定),本部已分別移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及內政部依職權處理。
法務部敬啟
依照法務部解釋 照個資法16條
但書之四、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。
但書之六、有利於當事人權益。
通知影響學生的家長並未違反個資法 , 校方說法 顯為卸責之說.
請教育局盡速幫忙 , 加強督導 , 別讓小孩的受教權受到損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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